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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行动指南——学习贯彻“十五五”规划纲要
杨忠;孙佳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围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专篇部署,凸显了这一战略任务在国家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中的重要地位。“十五五”时期,应立足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律,围绕五大战略路径系统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新型举国体制攻坚战略必争领域;以基础研究范式重构孕育原始创新策源;以企业主导的创新联合体打通产业化“最后一公里”;以数字智能基座赋能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以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重新理解“意识形态”概念的历史唯物主义内涵——基于MEGA2第Ⅰ/5卷中“Ideologie”一词历史语境的考察
龙飞凤;李成旺;如何把握《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概念的准确内涵,关涉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实质的精准解读。马克思恩格斯在该著中使用“意识形态”一词时,多将其置于对德意志意识形态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批判语境中,因此经常将“意识形态”与“虚伪”“捏造”等词汇连用,导致一些学者往往将它直接等同于虚假观念。通过对MEGA2第Ⅰ/5卷中25处“Ideologie”的语义、从“Idee”到“Ideologie”的生成逻辑以及“Ideologie”的历史生成机制的分析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在该著中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本身并不具有虚假性的含义,而由“德意志”或“资产阶级”这类定语所规定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或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才具有虚假性。同时,这种虚假性并不体现在其以思想或观念的形式来反映现实生活,而在于这些观念所反映的现实物质关系无法体现历史发展趋势。因此,只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视域准确把握“意识形态”的本真含义,才能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消除特定意识形态的虚假性,进而有效发挥先进意识形态的积极引领作用。
“共同体”概念的源流及其本土化构建
曹龙虎;西方语境中的“共同体”概念兼具“实体”和“情感”双重属性,这些属性赋予该概念极强的政治修辞功能,即使该概念被用来指称实质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也能传递出吸引人的美好憧憬和想象。在复杂的跨语际实践中,英文词Community在翻译成中文时存在“社区”“群体/团体”“社群”“共同体”等多个译词选项,而“共同体”则是其“情感”属性的主要反映和表达。自21世纪以来,“共同体”概念成为中国话语构建的重要资源。“共同体”概念的本土化构建不仅将中国的制度实践、发展经验与文化传统带进“共同体”概念之中,也推动了该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的进一步拓展与更新。对移植性政治概念进行本土化建构,是提炼基于中国国情的标识性概念的重要路径和方向。
中国机构改革的初始逻辑与叙事转换
孙志建;在当代中国,机构改革并非单纯的组织现象,而是一场跨越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大转型”。机构改革是对机构设置的改革,机构设置的初始逻辑为机构改革确立路径起点。中国机构改革是持续认知并回应机构设置初始逻辑的过程。中国机构改革受路径起点约束,在客观需要与主观认知的碰撞中推陈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以科层制为参照”“以人民政府为导向”“按产品设置管理机构”以及“党政对口设部”等初始逻辑为机构改革确立了独特路径起点。紧随客观需要的变化,官方理论叙事的创新转换推动机构改革突破初始逻辑和路径起点的束缚。在过去70多年中,机构改革官方理论叙事从“精兵简政论”向“事权重置论”再向“职能转变论”“部门整合论”以及“体系统合论”创新转换,逐步确立中国特色机构改革理论体系。机构改革理论叙事转换以马克思主义和有机整体主义作为认识论基础,强调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认识机构改革的动力与方向,将政府视为有机整体并将机构改革视为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基于此,机构改革逐步跳出“机构”层面,上升至“体制”“系统”乃至“体系”层面,从塑造国家治理体系合力的高度构建当代中国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中国机构改革理论体系自主性的生长是五“性”融通的产物:一是适应性。党始终强调“机构设置当适应环境需要”(譬如适应战争的情况、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这种适应论持续推动机构改革及其叙事“向内求”,这是理论体系“自主性”生长的根本。二是连续性。党特别注重在机构改革理论叙事上保持话语的连续性和传承性,这为理论积累和渐进创新创造了条件。三是整体性。党将政府和治理体系视为有机整体,并将机构改革视为缔造和巩固这种整体性的途径,这使得机构改革理论创新的方向明确,为创造“体系化”的自主知识奠定基础。四是系统性。党与时俱进地推动机构改革的视野从“机构”视野向“体制”视野、“系统”视野再向“体系”视野跃升,为理论体系发展确立了健全的认知框架。五是规律性。党逐步揭示机构改革中稳定的因果、辩证、时序形态的规律,不断增强机构改革自主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指导意义。
从问题到资源:公共组织目标模糊性的正向价值
张桐;杨翱飞;模糊的组织目标历来就存在于组织——尤其是公共组织——的管理实践中,也以“组织目标模糊性”之名日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议题。但既有研究大都预设或支持目标模糊性会对公共组织产生显著的消极影响,进而要求组织尽可能降低目标模糊性。目标模糊性对公共组织的(潜在)积极影响至少体现在组织个体(自由裁量权、个体间沟通、博弈行为)、组织行为(组织跨专业协作、组织学习与创新、组织变革)、组织环境(组织适应性、外部利益相关者)等多个方面。对目标模糊性的全面理解有助于建构其多阶认知与治理框架:作为问题或异常的目标模糊性要求组织尽可能降低模糊性,作为特征或现象的目标模糊性只需组织做出功能性应对,而作为资源或工具的目标模糊性呼唤组织有意识地利用、选择甚至创造模糊性以实现特定目的。